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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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docx
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为提升崇明软实力,加快推动崇明区广告企业集聚及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支持对象符合本区广告产业发展导向,广告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的广告类企业及广告产业园区。二.支持内容(一)发展广告新型业态L支持探索广告经营新模式、新业态,以直播类、短剧类等形式广告为主营业务的广告企业,经认定,根据其行业占有率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二)加强广告技术应用与数据支撑2 .支持广告行业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研究投入,实现技术应用并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经认定,按照广告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10%-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三)打造广告创意设计高地3 .区广告企业的广告创作获得在行业内公认的、有影响力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本市)广告奖项的,经认定,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本市)单个广告奖项按照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分别给予资助,且单个广告企业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得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创新案例的广告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四)促进广告知识产权创造和标准建设4 .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使用许可的广告一级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获得上海市广告协会hSGGXHISh(一级数字广告企业)的广告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同时取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使用许可及上海市广告协会"SGGXHIS"的广告企业,累计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促进广告产业集聚发展及高速成长5 .鼓励广告产业园区创建,对获评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根据园区广告产业发展情况,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营运资助;对获评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根据园区广告产业发展情况,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营运资助;对获评区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根据园区广告产业发展情况,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营运资助。6 .助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对依法在崇明设立的广告产业领军企业,带领广告业发展,经认定可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7 .首次纳入广告规模以上统计企业,给予每个广告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广告营业收入(广告代理部分的广告营收应为实际的广告费收入,系差额,下同)3000万元-1亿元的广告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广告营业收入03%的资助;年度广告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广告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广告营业收入05%的资助,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工作满两年以上员工分别超过200人、500人、100O人的广告企业,分别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O万元的资助。对上年度广告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广告企业,本年度广告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II0%130%、130%160%.160%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资助。(六)发挥产业集聚链条带动效应8 .支持一批专业化程度高、经营活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广告企业有序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扶持一批细分市场占有率高、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的中小微广告企业加快自身转型升级和提质扩容,孵化一批以数字广告为特色的广告企业。(七)推动广告业国内外交流合作9 .对主办广告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经认定,可按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八)加强公益广告宣传10 .支持探索本区公益广告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广告从业者积极开展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实现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协调发展。三.附则(一)本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支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支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三)若申报单位存在被立案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综合考虑企业具体情况、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严重程度及违法影响,确认是否给与支持。(四)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五)本实施办法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僦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六)本办法申报时间以区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具体通知为准。申报主体所属乡镇、集团(园区)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七)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八)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