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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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2卢北政笫财政奖科诊金兔我管理办法(猊求爸见箱)的起单锡明一、修订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产业政策兑现管理,适应我市产业政策兑现新形势,参考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产业政策兑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文件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办法修订稿”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总则,第二部分是政策清单,第三部分是兑现流程,第四部分是预算保障,第五部分是联审机构及职责,第六部分是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七部分是附则。L总则。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办法的适用对象、奖补项目编制、奖补资金使用等方面要求。2 .政策清单。明确政策清单管理和宣传的要求。3 .兑现流程。明确奖补项目分类、申报审核程序、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奖补资金查重、奖补资金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4 .预算保障。明确产业政策奖补资金预算保障管理要求。5 .联审机构及职责。明确我市产业政策联审领导小组和部门的职责。6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明确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方面要求。7 .附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及与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事项的管理要求。三、修订内容修订前修订后(四)拨付阶段。取消政策兑付部门联合发文前置程序和纸质审批方式。公示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凭电子审批单或联审会议纪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申报主体不再提供收款收据,如确实需要的,由申报主体可通过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快捷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供。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手续后即时向付款机构提交资金拨付手续。(四)拨付阶段。取消政策兑付部门联合发文前置程序和纸质审批方式。公示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凭电子审批单或联审会议纪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申报主体不再提供收款收据,如确实需要的,由申报主体可通过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快捷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供。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手续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付款机构提交资金拨付手续。(六)同一申报主体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技改投入等作为依据的(六)同一申报主体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技改投入、研发投入、各奖补项目,奖补资金就高执行,不重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等复享受。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资金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二)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企业申请获得的“1+9”产业政策体系当年度兑现奖补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不包括疫情专项扶持(市场主体减负纾困)资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资金、“一事一议”扶持资金、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社保返还资金、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金、企业代申请奖补资金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各类公共创新平台)、研发投入、技改投入、高水平创新团队、(二)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企业申请获得的“1+9”产业政策体系当年度兑现奖补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不包括市场主体减负纾困资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资金、“一事一议”扶持资金、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社保返还资金、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金、企业代申请奖补资金。个人申请者、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农林牧渔业企业不受本条招才引智平台(机构)、农业行业经营、粮食生产经营、公共停车场、民办教育、民办医疗、文艺演出、实体书店、创业就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等扶持资金。个人申请者、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农林牧渔业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具体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奖补政策原则上参照温州执行,由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政策清单提出初步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定后确定,如有疑议,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四)试行跨年兑现管理。申报主体因总量控制不能全额兑现奖补的,超出地方综合贡献度部分可在次年总量控制范围内兑现,申报主体连续两年只能有一次跨年兑现。主管部门应做好审核和台账登记,并向财政局备案。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要优先足额根据预算保障既定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需求。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年初预算的一定比例,建立产业政策奖补准备金。准备金用于本办法范围内的产业政策奖补兑现需求。对年末未执行的准备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十七条产业政策奖补准备金预留市财政部门。实际兑现资金大于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公示前10个工作日提出资金申请,具体使用办法如下:(一)原有政策范围内,属分配对象增加等原因的产业政策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由预算单位提供书面函,经市财政局公文审批系统(从业务科室到分管负责人再到主要负责人)后,从预算准备金予以调剂使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20)106号)同时废止。款限制。具体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奖补政策原则上参照温州执行,2025年1月1日起新增奖补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总量控制,具体是否纳入总量控制须在相应产业政策条款中逐一明确。删除删除删除第十七条产业政策实际兑现资金大于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公示前10个工作日提出资金申请,具体使用办法如下:(一)原有政策范围内,属分配对象增加等原因的产业政策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由预算单位提供书面函,经市财政局公文审批系统(从业务科室到分管负责人再到主要负责人)后,予以统筹安排。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3)4号)同时废止,已产生的跨年兑现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本办法奖补资金管理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我市其他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本办法奖补资金管理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我市其他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一)第十条申报审核程序第四款拨付阶段,最后一句“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手续后即时向付款机构提交资金拨付手续。”,由于财政拨款程序变动,调整为“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手续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付款机构提交资金拨付手续J(二)第十二条奖补资金查重第六款,参考温州市兑现管理办法,增加“对同一申报主体以同一年度的研发投入、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作为依据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三)第十三条奖补资金总量控制第二款,对总量控制豁免条款进行修改。考虑到疫情已经结束,将“疫情专项扶持(市场主体减负纾困)资金”修改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资金”;删除“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各类公共创新平台)、研发投入、技改投入、高水平创新团队、招才引智平台(机构)、农业行业经营、粮食生产经营、公共停车场、民办教育、民办医疗、文艺演出、实体书店、创业就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等扶持资金。”的总量控制豁免,新增“2025年1月1日起新增奖补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总量控制,具体是否纳入总量控制须在相应产业政策条款中逐一明确。”,今后具体奖补项目是否纳入总量控制在政策中予以明确。(四)删除“试行跨年兑现管理。申报主体因总量控制不能全额兑现奖补的,超出地方综合贡献度部分可在次年总量控制范围内兑现,申报主体连续两年只能有一次跨年兑现。主管部门应做好审核和台账登记,并向财政局备案。”,并在附则中明确“已经产生的跨年兑现按照原政策执行。”(五)根据实际情况,删除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要优先足额根据预算保障既定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需求。”(六)根据实际情况,已不安排产业政策预算准备金,删除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年初预算的一定比例,建立产业政策奖补准备金。准备金用于本办法范围内的产业政策奖补兑现需求。对年末未执行的准备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及预算准备金相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