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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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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docx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一、立项审批第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实行项目计划书年度审核制度,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设区市,以下同)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对辖区内拟申报项目计划书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二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省文物局审批,实行随报随审制度。第三条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完成方案编制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立项。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书(含立项报告)格式内容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和XX省文物局关于实行省级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文物发2014153号)执行。其中,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应附日常巡查和保养维护记录。二'方案审批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由省文物局审批。第七条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第八条国家文物局年度文物保护项目计划批复中明确方案核准机关为国家文物局的,由国家文物局审批。第九条确因自然灾害等突发原因,导致文物保护单位出现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编制抢险工程方案按程序报批。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边实施抢险工程,边报审技术方案。第十条不申请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可直接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第十一条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报批两次未通过审核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重新组织编制方案,另行报批。第十二条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经批复后,若需修改完善并核准的,应按批复文件要求履行核准程序。第十三条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的方案,应及时向省文物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文件、工程技术方案(备案稿)。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自批准(核准)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实施的或进展缓慢的,须终止实施。若确需实施的,另行编制方案,重新报批。三'施工监管第十五条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管工作,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中标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相一致。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开工报告经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省文物局备案。第十九条省文物局将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项目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市、县(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完工后,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验收申请,若需整改的应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四、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已纳入年度项目计划或批复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及时建立台账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二十二条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半年应将辖区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进展情况报省文物局备查,报告情况将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三条对批复立项后未及时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或方案批复后未及时组织实施的,省文物局将取消批准文件,项目撤销。第二十四条因未及时编制、审批工程技术方案或未及时组织实施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省文物局将按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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