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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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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docx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暂行)及XX学院纪律处分规定(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诉:(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二)休学、复学、退学处理。(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第三条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第二章申诉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其中: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受处分(处理)学生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三)受理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四)如复审结论与原处理事实不一致,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处理决定。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递交XX学院学生申诉书、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学校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诉人必须是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三人以上同时申诉的,应当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出具代表委托书。逾期提出申诉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如因不可抗力、严重疾病导致不能再规定时日内申诉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可超过30天。书面申诉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年级、专业、班级、学号、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二)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日期。(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注明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申诉人提交申诉申请的日期,本人手写签名。(五)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代表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并向申诉人发出学生申诉申请反馈通知书:(一)符合本管理规定的申诉,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作申诉处理:1、申诉人非本校在籍学生。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3、提交申诉时间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申诉限期的。4、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第十一条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予以受理的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对在自受理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对学生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一)向申诉人员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二)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三)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依据政策法纪及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审查。(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五)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六)必要时,委员会可自行组织调查或采用其他必要方式调查。(七)申诉人和有关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调查。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措施是否得当,以及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复查审核。会议可要求申诉人或做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代表到会说明有关情况。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申诉本人或申诉人近亲属的。(二)与申诉人或申诉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形的。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相关材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复查决定书:(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予以维持。(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1、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属于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情形的,应提交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2名)出席方能召开,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二)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四)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五)复查决定的日期。(六)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第十九条复查决定书当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一)申诉人本人签收。(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签收(须有申诉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三)按申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函形式邮寄。(四)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二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但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申诉被受理期间应暂停执行。第二十二条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处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第二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虽然学生未受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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