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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初级中学考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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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初级中学考勤办法.docx

    XX初级中学考勤办法考勤(100分)1.请假的类别与期限(1)婚假申请婚假人员应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视实际情况另给予往返路程假。再婚者与初婚者同等享受婚假待遇。婚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2)产假教职工申请产假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常规生产的计划生育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其中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可在治疗结束后提供)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请假时间在产假中扣除);符合国家法律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教辅岗位男职工在妻子生产期间可休累计不超过7天的护理假。教学岗位男职工在妻子生产期间可自主选择护理假休假方式:全天假,累计不超过7天;不影响正常工作,免签到签退和坐班,累计不超过14天;方式混合,累计不超过7天(方式2天折合方式1天)。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期满正常上班,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可以不坐班。女职工产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3)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限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给予累计不超过5天的丧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教职工需要赴外地料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视实际情况,另给往返路程假。丧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4)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卡、药费单据复印件等材料,其中病历卡、药费单据复印件可在治疗结束后提供。医生开具的休息建议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因身体不适不能正常上班又无需住院治疗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给予零星病假,每学期不超过7天,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请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的,须由单位负责人陪同到县教体局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鉴定,由医院出具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长期病假申请,学校召开校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县教体局处理。病愈后要求上班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上班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病假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5)事假教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教职工需要请事假的,每学期不超过2天,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事假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2.请销假审批手续(1)请假程序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提前由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一式两联),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批准后,将请假条分别交学校办公室、所属科室(年级)存档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口头请假获准,并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离岗。请假人须于返岗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2)审批权限婚假和丧假:科室(年级)负责人同意一分管副校长审核一校长审批。产假:女职工生产后1个月内,持有效证明材料交学校办公室代为办理。病假和事假:0.5天以内:科室(年级)负责人审批。0.5天以上、1天以内:科室(年级)负责人同意一分管校长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科室(年级)负责人同意一分管校长审核一校长审批。3天及以上、一个月内: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一校长审批。一个月以上:学校派员探问一校委会研究同意一校长审批。事假、病假15天及以上需向县教体局人事科备案。(3)销假女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及以上的病假、事假期满,须在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分管同志携带单位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县教体局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分别到学校办公室和所属科室(年级)办理销假手续。3.请假期间的待遇(1)婚假、丧假和产假,在批准期限内,工资照发,考勤不扣分。(2)病假,住院期间(以县级及以上医院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每天扣考勤积分04分。(3)学期内零星病假累计不超过7天的,每天扣考勤积分04分,超出7天的部分按事假处理。(4)学期内事假累计不超过2天的,每天扣考勤积分0.4分。超出2天的部分按旷工处理,每天扣考勤积分2分。(5)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一半年终绩效工资;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全部年终绩效工资。(6)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和XX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X教字2020)47号)规定,连续病假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O同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各项补贴等。4.工作纪律(1)签到签退全体教职工应按时在规定考勤机上签到签退。签到时间为上、下午第一节课上课前,签退时间为上、下午最后一节课上课前。晚于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早于规定时间签退视为早退。迟到、早退1小时之内(含)的,每人次扣考勤积分0.1分;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的,每人次扣考勤积分0.2分。不签到或不签退者,每人次扣考勤积分0.2分。(2)坐班全体教职工坐班时间同签到、签退起止时间。已签到或签退,教干或科室(年级)查班时不在岗的视为溜岗串岗,每人次扣考勤积分02分。既不签到也不签退,教干或科室(年级)查班也不在岗的视为旷工,每半天扣考勤积分1分。教职工因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科室(年级)负责人同意并填写临时离岗登记表后,可请应急假,每人次扣考勤积分0.1分。(3)上课教师应在每节课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否则视为上课迟到,每节次扣考勤积分0.5分。未响下课铃前下课视为上课早退,每节次扣考勤积分0.5分。上课期间,走出教室做与教学无关的行为,视为溜堂,每次扣考勤积分05分。无故旷课的,每节次扣考勤积分1分。(4)集体活动学校、科室(年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如会议、监考、运动会、值班值守、应急任务等),请假的(住院病假除外),每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加扣考勤积分1分;无故不参加的,每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加扣考勤积分2分。若在工作日期间,考勤机考勤数据照常统计。集体活动考勤数据由活动主办科室(年级)提供,经分管校长签字审核后,交学校办公室留存备案。(5)公务出差教师因公出差或学历进修请假,视为在岗。教师应提前安排好工作,至少提前2天将通知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交由校长签批,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并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旷工。(6)旷工旷工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带班者;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者;虽履行请假手续,但未妥善安排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者;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到新单位报到者;其他相关规定情形。旷工的处理程序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学校委派2人以上本校教师将书面通知送达其本人或直系亲属,限其在1天内返校;若遇到拒签的,由送达通知书的人在通知书上注明送达的时间、地点以及拒签的有关情况并签名。旷工连续达7天,学校委派2人以上本校教师再次将书面通知送达其本人或直系亲属,限其在3天内返校上班;3天内返校,要对其本人按有关规定处理;若遇到拒签,连续旷工达15天仍不返校的,学校要联系财政部门停发其工资,并在一周内向局人事科上报相关材料,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材料内容:学校书面报告1份,含离岗者的基本情况、离岗时间、动员教育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学校书面通知原始材料。再由局人事科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报县人社部门办理解聘手续。旷工处理办法凡有下列情况的给予扣发绩效工资、问责或纪律处分。当月累计缺勤5个工作日以内的,按100元/每天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累计缺勤5至10个工作日的,按100元/每天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给予诫勉教育一次。当月累计缺勤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100元/每天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给予效能告诫一次。连续缺勤达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予以行政立案调查处理。凡在一年内被诫勉教育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被效能告诫一次后又缺勤达到诫勉教育问责或效能告诫的,给予行政立案调查。5.附则(1)教职工考勤方式:教职工考勤,采取考勤机定点定时考勤(面部信息采集,每天四次)、请假审批登记(学校办公室负责备案和统计)、工作纪律督查(值班教干、科室或年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2)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教职工考勤、登记、汇总及上报工作,并定期公示。(3)教职工考勤实行量化积分管理,每学期考核一次,满分为100分,学期累计扣分不超过总赋分。学期考勤得分低于80分者,不得参与当学期评先树优。(3)学校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校教职工考勤情况书面报告局人事科。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前实行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5)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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