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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吉安县城市管理局无人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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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吉安县城市管理局无人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docx

    关于吉安县城市管理局无人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吉安市天顺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投诉人:吉安市夫顺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联系人:邓红英联系电话:13576897168地址: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北路附19号4栋3-601被投诉人: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肖女士联系电话:0796-8289802投诉人对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吉安县城市管理局无人机采购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1873号)的采购过程及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7月11口向吉安县财政局采购办进行投诉,本办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一、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1、本次招标为“无人机采购项目”,预中标供应商不属于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范围的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第五款关于“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规定;2、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招标,行多家供应商用同一品牌无人机进行投标,谈判小组未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多家同品牌供应商进入第二轮报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关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的规定;3、谈判小组调整采购要求,我方提出要求项目延期,未得到合理答熨。违反了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M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二、论证情况及处理决定2018年7月27口,县财政局采购办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在吉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就你司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论如下:1、该项目的谈判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有合格的营业执照,符合相应的生产、经营范围的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家认为参加此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包括预中标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属于本次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经营范围,本条投诉不成立。2、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的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虽然该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同样适用。经重新核实,参与此次竞争性谈判采购且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共四家,其中三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所投的主要产品均为大疆M200系列,且核心产品占采购项目资金的50%以上,因此我们认定该三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只能按一个供应商计算。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3、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因此我们认为,投诉函中”谈判小组在第二轮谈判前修改采购需求”“且申请项目延期的诉求并未得到许可”的做法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条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二)“已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口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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