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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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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docx

    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智库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根据本办法设立的XX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的组织运行和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三条XX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全部由我省符合选聘条件的专家组成,并应当热心热爱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第二章组成和职责第四条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组成。第五条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开展政策调研和服务咨询,为完善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二)参与制定、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相关管理细则及实施方案等;(三)参与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评审认定、培训质量评估、考核工作等,为规范毕业后医学教育过程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指导、协调、督促各专业专家的工作;(五)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师资培训,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培训和交流活动;(六)针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建议并积极推动解决;(七)负责向XX省卫生健康委和有关部门以及XX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反映各专业专家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或建议;(八)承担XX省卫生健康委和XX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委员的选聘和管理第六条拟选聘的委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以及丰富的专家经验和履行委员工作必要的身体条件。选聘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第七条坚持自愿、择优的原则,经培训基地推荐、XX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审核并提出候选名单、XX省卫生健康委研究确定后产生。XX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对被推荐人选进行遴选,经XX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聘任。若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需申请退出,可向XX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提出不再担任委员的申请,经XX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同意后退出。第八条委员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三年。聘期满后重新遴选新一届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原则上不得连续任聘两届。任聘期间,因违法违规违纪等原因更丧失委员资格的,由XX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审查后取消其委员资格。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聘期间因故退出或取消资格的,XX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应按照委员产生程序及时组织做好相应的接替工作。第九条对委员以适当方式开展年度和聘期评价,并对评价实行结果运用。对评价不合格的委员,由XX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审查后取消其委员资格。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条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在XX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和XX省卫生健康委领导下,承担XX省毕业后医学教育智力支撑工作。第十一条XX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在XX省卫生健康委领导下,负责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日常运行的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工作。第十二条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总结交流工作,针对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重点、难点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并提交XX省卫生健康委或有关部门。第十三条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主要分析总结和研究审核阶段性重要工作。第十四条XX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和秘书长应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工作谋划,及时提出相关研究审核议题和事项并提交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全体会议审议。第五章支持和保障第十五条XX省卫生健康委、XX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支持指导,并为其有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六条XX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加强协调保障,确保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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