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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品管理的常见8类信贷风险及防控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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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品管理的常见8类信贷风险及防控措施.docx

    押品管理的常见8类信贷风险及防控措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押品是时第一还款来源的有效补充。当第一还款来源无法正常履约时,合法足值的押品可对授信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缓释,通过降低违约损失率、减少准备金计提,对商业银行的EVA有所贡献。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梳理和总结在押品现场核查、不良资产清收中发现的若干押品合法有效性问题,并对如何规避这些风险的前期操作进行提炼归纳。商业银行须市视押品状态监管和风险防控,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通过建立“全面管理、全程控制、全品核算”的押品风险管控体系,增强押品品质,提升押品对EvA的贡献度。一、机器设备押品风险近年来,机器设备押品价值在商业银行存量大公司授信押品中占比持续走高,机器设备押品的风险防控不容忽视。但由于机器押品大多数为贷款企业固定资产,商业银行往往忽视抵押有效性风险。1、风险表现形式融资租赁风险:贷前阶段,企业通过伪造发票等手段,将融资租赁获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设备抵押银行;贷后阶段,企业擅自将抵押银行的机器设备与某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授信面临抵押落空的风险。所有权风险:机器设备押品普遍存在专业性强、数量多、难辨认等情形,尤其是对于大型成套设备,细项数以计,无法对件数、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进行逐一核对。而根据现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部门无需查验机器设备的权属及实物状态。由此,企业将不具备所有权的设备抵押银行获取授信的情况屡见不鲜。重熨抵押风险:企业将机器设备抵押至多家银行进行融资,处置阶段各银行将以登记时间顺序受偿,无法保证债权可回收。法院查封/扣押风险:一旦设备所有权人涉及诉讼,法院对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则其不再具备进行抵押融资的合法性。2、风险防控措施1、信贷工作人员可登录人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杳看押品信息,明确机器设备的权属状况,核查押品是否涉及融资租赁交易。2、信贷人员可通过核对设备发票、采购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确保押品权属状况清晰。同时,加大首次现场核查力度,摸清机器设备的权屈、实物状况和生产使用情况,对价值较大的机蹈设备进行标识或记录,防范机器设备所有权存在瑕疵。3、信贷人员应走访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法院等机构,查询机器设备押品是否涉及重复抵押、法院查封/扣押等风险事项。二、最高额抵押风险对银行来说,最高额抵押可免去每笔贷款都签署担保合同的麻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因登记次数减少,交易费用随之减少,节约成本。但是,最高额抵押方式对贷前押品核查要求较高,一旦贷前未到登记机关查询抵押物状态,极易出现脱押风险。1、风险表现形式民法典第4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口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该条款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标准,其中包含了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BP:如果出现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或者债务人、抵押人破产撤销等情况,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发放授信,尽管后续发生债权涵盖在主债权内,但法律规定,后期发放的授信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实际为“脱押”放款。2、风险防控措施针对该风险,在每一次授信之前(或定期),信贷人员应向法定登记机关查询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押品状态,力争由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相应的书面查询结论。查询结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他项权利登记情况和国家有权机构对押品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况。同时,应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债务人、抵押人是否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短贷长押风险短贷长押,是指在短期授信业务中为减少手续繁预和节省登记费用,放款前办理了长于授信期限的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含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所约定的主合同的履行期仅为一年。1、风险表现形式该情况下,主合同下债权(单笆或多笔授信)一年后结清(或陆续结清),抵押权随之失效,此后,无论他项权证上记载的抵押期限有多长,如银行启用新的授信批复后对借款人发放的新授信,将不受抵押权保护,实际也为“脱押”放款。2、风险防控措施民法典第3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规定,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消灭,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因借款人履行而消灭的,从合同也一同消灭。因此,当抵押登记中主合同涵盖的债权结清后,商业银行应与客户另行签署新的合同/协议作为主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向登记机关递交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下债权进行延期,才可批续享有相应的抵押权。四、土地闲置风险国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口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1、风险表现形式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规定:非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羟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抵押权人。2、风险防控措施对土地使用权押品,银行应跟进开发状态,发现已形成闲置的土地押品,要及时了解政府部门拟采取的措施,积极沟通,争取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非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不会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费或强制收回的说明。也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落实其它更为合法有效的押品。五、在建工程追加抵押落空风险1、风险表现形式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大部分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他项权证上所标注“抵押物范围”为工程实际完工部分,而后续新建部分是否属于放款银行抵押权范围,在处置阶段因司法机构的意见不同而不同。2、风险防控措施对具体业务而言,如抵押他项权证上标注“抵押物范围”为抵押登记时工程实际完工部分,而授信批复明确要求全部在建工程抵押,则须进行追加抵押。首先,可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通过“直接追加抵押”或提交“变更登记”(变更内容为抵押物范围)来实现新增建筑物追加抵押。如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变更,而是要求撤押后重新抵押,则银行必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方可采取该方式,即:抵押人不涉及诉讼,在建工程也不存在轮候抵押等情况,同时在抵押担保失效的空档期借款人可提供茂盖贷款本息的保证金担保。如所有上述方式皆无法实施,作为对“抵押权”的弥补性措施,应当与抵押人就新建部分另行签署抵押合同,明确新建部分担保所发放债权的事实。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因此,与抵押人就新建部分另行签署抵押合同是可采取的弥补性措施,但不能完全保证银行对新建建筑物的拥有抵押权。六、在建工程转房产抵押无法实现风险1、风险表现形式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在建工程竣工后抵押权人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是否继续享有抵押权,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不统一。2、风险防控措施对在建工程抵押物,商业银行应持续关注在建工程是否竣工并办理产权证书。在具备产权证书后,立即与抵押人协商办理“变更登记”,即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产抵押。如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而是要求撤押后重新抵押,则必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该方式,即:抵押人不涉及诉讼,在建工程也不存在轮候抵押等情况,同时在抵押担保失效的空档期借款人可提供覆盖贷款本息的保证金担保。如所有上述方式皆无法实施,作为对“抵押权”的弥补性措施,商业银行必须与抵押人签署抵押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原在建工程抵押转为建筑物抵押事宜,补充协议签署前须进行法审。在建工程竣工后,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是否继续享有在建工程抵押权,各地法院观点并不统一。因此,与抵押人签署抵押合同补充协议是可采取的弥补性措施,但不能完全保证银行对房产拥有抵押权。七、应收账款质押落空风险1、风险表现形式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常有账款债务人同借款企业私下结算账款,应收账款未回到质押银行账户的情况。由于银行同账款债务人之间并无明确协议,也未事先约定账款债务人私下支付应负何种违约责任,因此在清收阶段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常常落空。2、风险防控措施要规避上述风险,商业银行须在授信发放前做到以下事项并留有书面约定: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账款已质押该行,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履行期限和数额进行确认,约定债务人直接将应收账款付至该行设置监管措施的账户等。八、押品贷后追加落空风险1、风险表现形式经济下行时期,合法足值的抵/质押担保作为最有效的风险缓释手段,对于整个资产质量的保障作用越发突出。如果押品管理不到位,应押未押,会使原本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失去应有的作用,增加损失概率和准备金计提,从而降低EVA水平。2、风险防控措施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授信押品的落实工作,做好贷后环节押品追加工作。梳理授信投放后须追加抵质押品的项目,建立台账、逐一跟进和落实,以达到批熨要求,有效保障授信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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