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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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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docx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育与境内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规范本科生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课程冲抵和成绩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高校参加国家公派、校际交流、交换项目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学院与境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审批。国际处和各学院派出的交流生名单须提前报教务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交流生所取得的学分不予认定。经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境内外高校(须为批准或认可的境内外高校)短期交流项目,如申请学分认定,按第九条规定处理。第三条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应当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及交流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原则上所修读课程及学分量应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量相同或相近。第四条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认定,可对应冲抵交流学期我校的课程和学分。具体冲抵原则为:(一)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性质、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一致的,可直接冲抵相应的课程和学分。(二)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不一致,专业门类(如法学类、经济学类等)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门类相同或相关的,可按课程性质对应冲抵我校的课程和学分。L学分原则:交流学校课程学分需大于或等于拟冲抵课程的学分。即,交流学校3学分可冲抵我校2学分课程,不可冲抵我校4学分课程。2,课程性质原则:(1)原则上同性质课程冲抵,不同性质课程申请冲抵的,必修课可冲抵选修课,选修课不可冲抵必修课。(2)专业课程冲抵,要求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门类相同,原则上不允许跨门类冲抵。(S)因交流学校每学分课时量与我校每学分课时量不一致,申请改变冲抵学分比例的,须出具该校每学分课时量证明,由国际处审核,教务处认可后,可按我校每学分课时量(1学分=”6学时)换算成相应学分量;在保证学分原则的基础上,允许课程门数不对等冲抵。(四)在交流学校取得的学分,不得冲抵我校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五)学生利用假期参加为期三个星期及以上的短期交流,所修课程的学分视情况可冲抵校内选修课或实践课学分。第五条学分冲抵流程(一)交流生下载并填写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校成绩证明和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分认证、冲抵申请表。(二)交流生将成绩单和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校成绩证明交至国际处审核,由国际处审核老师签字并盖国际处公章;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分认证、冲抵申请表交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签署“同意”并盖学院公章。(S)交流生将上述所有材料交至教务处(勤业楼1008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到教务处填写学分冲抵汇总表。第六条交流生在交流学校的课程成绩不列入交流生本校成绩单,冲抵学分将单独作纸质和电子文档记录,冲抵的课程、学分、成绩、绩点不进入教务管理系统;由学校另行出具“校际交流学习证明”,完成冲抵的学分计入交流生的课程总学分。第七条在毕业学期,教务处统一发给学院的学分统计数据中,仅包含教务系统的学分,不包含冲抵学分;毕业审核时,教务处自动将冲抵学分加上教务处系统学分作为审核学分。第八条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不作为研究生推免成绩考核范围。第九条教务处、国际处、学院共同成立交流生学分认定小组。凡交流生对学分认定有异议以及学生自行联系的短期交流项目学分认定事项由认定小组商议决定。第十条交流生应当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将学分冲抵申请及相关材料交至教务处审核认证。无正当理由的,逾期不予办理。第十一条交流生根据自身情况谨慎填写学分冲抵表格,完成学分冲抵后,教务处不再接受修改冲抵数据申请。第十二条在出国留学期间,交流生在本校有选课且缺考,成绩为零分的,可提交纸质申请到教学运行及考务管理科,删除课程及成绩。第十三条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未取得的专业主干课(专业必修课)学分可通过补考或重修方式取得。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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