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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公租房保障资格年度复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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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公租房保障资格年度复审制度.docx

    XX县公租房保障资格年度复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租房动态管理机制和公租房年度复审工作,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保障公共房屋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XX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X政建房办发(2013)X号)、XX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X政发(2015)X号)、XX县公租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X住建发(2024)X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公租房年度复审工作。第三条公租房年度复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制度要求进行。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租房年度复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如实报告其家庭收入、人员变动等情况。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公租房年度复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第六条公租房年度复审工作应当注重保护承租家庭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保密原则。第三章年审标准及流程第七条公租房年度复审是指定期对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及人员,根据每年家庭人口、户籍、婚姻及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财产等变动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和相应调整。第八条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家庭。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实行一年一审,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一年一审”,公租房家庭“一年一核,三年一签二第九条年度复审工作每年4月一10月进行。第十条年审内容(一)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变动情况;(二)保障家庭是否正常缴纳租金及物业等相关费用;(三)承租房屋居住情况。是否正常居住,是否存在转租、转借、空置等现象;(四)承租房屋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调换、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等违规行为。第十一条组织实施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年度审核家庭年审工作,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实施单位应遵循高度负责、客观实际、真实有效的原则进行。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建立每月入户巡杳制度。第十三条保障类型(一)低保及低收入家庭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地城镇常住非农户口;2 .低保家庭须持有当地政府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认定;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全市辖区内名下无其他住房(包括经适房、拆迁安置房、公寓、非住宅用房等)。(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1 .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收入线和划定的财产线以下标准;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全市辖区内名下无其他住房(包括经适房、拆迁安置房、公寓、非住宅用房等)。(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等群体保障家庭。1 .具有所在地居住证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2 .符合政府部门公布的收入线和划定的财产线以下标准;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全市辖区内名下无其他住房(包含经适房、拆迁安置房、公寓、非住宅用房等)。以上不同家庭收入线、财产线及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整,按本地公布标准执行。第十四条工作流程(一)租赁补贴家庭每年一季度在发放租赁补贴时,保障对象填报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复审表,提交保障家庭相关资料,由所在地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通过“XX市大数据公租房核查平台”对家庭人口、收入变化,参照购房、车辆、工商注册等信息比对情况,进行年度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签订租赁补贴合同,继续予以发放租赁补贴。发生变化的,予以调整。不符合条件,予以书面告知,取消发放。审核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示。(二)实物配租家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重新递交资料,进行换约和资格复行。合同换约及资格复查工作,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实施。年度复审时,需提交如下料:一、低保及低收入保障家庭1 .XX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年度复审表;2 .个人住房信息查询(房产查询);3 .被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 .低保家庭提供本地政府部门核发的低保金领取存折(近六个月银行领取流水),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并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二、城镇中等及以下收入保障家庭1 .XX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年度复审表;2 .个人住房信息证明(房产查询);3 .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 .保障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合同、工资流水、工作及收入证明、无房证明及其它因家庭变化需要提供的证明。三、新就业职工、新青年、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外来务工和个体工商户等家庭公租房保障,应递交如下资料:1 .XX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年度复审表;2 .个人住房信息证明(房产查询);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 .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合同、工资流水、工作及收入证明、无房证明及其它因家庭变化需要提供的证明。5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在居住地连续缴纳1年以上养老、医保、失业、工伤、公积金等社保证明。上述各类家庭提交资料中,退休人员收入证明须提供近半年工资银行流水。年满18周岁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收入证明或学生证。未满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需再另外提供收入证明。第十五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公租房管理单位,根据保障家庭提供的完整费料,在“XX市大数据公租房核查平台”对年审家庭成员进行房产、车辆、工商注册等信息开展信息比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在XX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度复审表上签注意见,重新签订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或家庭成员信息发生变化的,上报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书面告知本人,进行相应调整或退出。第四章年审结果第十六条根据年审和换约资格复查结果,公租房管理单位或住房保障管理单位要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年审和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资格复审表存入档案,复查结果在小区内予以公示。第十七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在复审资料及处理意见上报的10日内做好相关问题处理,明确调整、清退等工作。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公租房管理单位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及水电管控、证据保全、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第十八条住房保障管理单位或公租房管理单位年度审核工作中要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双向核对,确保按期完成变更或清退。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租房管理单位,要加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动态化管理工作。(一)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合同,停止租赁补贴发放或取消实物配租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约定期满及租赁合同期满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续约的;2 .已购住房或其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3 .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租赁住房的;4 .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5 .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并拒不恢复原状的;6 .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的;7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房屋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房屋租金;8 .扰乱小区正常秩序,劝阻拒不改正,给小区管理和居住户造成重大影响的;9 .违反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的;10 .提供资料时谎报职业及隐瞒、虚报家庭资产、房产、人员收入的;I1.经有关部门核实为虚假资料、中介、咨询公司或他人有偿代办骗取或套取公租房的;12 .将承租的房屋或保障对象审核信息故意泄露他人、中介或咨询机构,被其他不法人员利用出现在抖音、微信、网站等虚假宣传广告中,造成其他群众上当受骗或产生不良影响的;13 .严重失信人员。(二)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相应调整或退出:1 .家庭人均收入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2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规定住房保障标准的;3 .家庭人口有增减变化的;4 .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失去生活保障的。第二十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方,应在收到清退通知3个月内腾退房屋。腾退限期3至6个月内按市场住房租赁价格计收房租。到期后仍不腾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委托公租房管理单位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并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租房管理单位,应面向社会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多渠遒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处理群众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提高年审和资格复核的成效。第二十二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租房管理单位应运用各种方式加强保障家庭动态化监测。通过定期走访调查入户,水电表走读异常或运用门禁、车禁、单元门人脸识别等现代化手段,全面掌握家庭动态信息,及时发现问题,为管理工作提供依据。第二十三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租房管理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群众引导工作,增强政策透明度,公开公布年审和资格复核流程、保障标准、完成时限等,接受群众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相应处分或责任追究:(一)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优亲厚友的;(二)利用工作之机,为他人提供方便、违规操作的;(三)工作中吃拿卡要和故意刁难群众,拖延不办的;(四)管理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或资格年审中对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出现重大问题发生或社会矛盾分级、舆情发酵,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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