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docx
关于新时代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范的成本测算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积极推进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的公交运营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市范围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核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本规制测算,确定补贴资金的总额和来源,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和发放机制。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公交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购置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对城市公交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开展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市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监审,根据物价水平、企业成本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公交票价调整意见。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公交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一)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三)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四)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随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提升不断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第二章成本规制范围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构成,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第六条直接营运成本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一)职工薪酬。是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薪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及其他相关支出(含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能耗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在营运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柴油、天然气、电力等)支出,不包括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营运车辆的燃料消耗。(三)折旧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用于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服务设施、服务保障车辆、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IIJ不得进入规制成本。由公交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公交运营所需基础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停车场地、候车亭、调度室、修理车间等),其折旧费不纳入成本规制中。(四)保险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规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险、车损险、精神损需抚慰险、不计免赔等险种支出。(五)保养修理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F1.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六)轮胎消耗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所发生的正常的轮胎消耗费用。(七)安全生产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条件的支出。(八)其他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如按国家要求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其他不具有固定性的非直接运营成本,如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环保等因素要求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可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并经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第七条期间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一)管理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网络流量费、通讯费、印刷费、邮寄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公务接待费、驾驶员伙食费、待摊费用、修理费及物料消耗费、委托业务费、租赁场地费、审计咨询费、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保障金、其他合理费用等;以及服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管理的非营运车辆费用(含车辆折旧费、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二)财务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筹集营运生产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第八条税金及附加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由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缴付的特殊性,可按当年实际发生支出并经过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第九条以卜.项目不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1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如辞退员工的费用支出);2 .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无关的项目费用支出;3 .各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等支出:4 .内部供油站资产折旧和人员薪酬支出;5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房地产及建筑物(包括公交站台港湾建筑物资产)和闲置资产的折旧和房产税;6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高管人员车辆属非保障车辆,其发生的各项支出;7 .未在城市公共交通“定岗定员定薪”方案中反映的人员薪酬支出;8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白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9 .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10 .其他不合理支出。第三章成本规制方法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制总成本等于通过一定的方法测算规定成本范围的年各项规制成本之和,根据年计划运营总里程可折算为单公里运营成本即成本规制单价。成本规制单价二年总规制成本/年计划运营总里程第十条计划运营里程的核定:根据核定的现行线路行驶里程(不含收发班空驶里程)、计划班次(来回为2个班次)、计划行驶天数(年取360天)、行驶车辆数,采用智慧公交系统生成的里程数据及其他辅助测算数据,核定测算年度各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之和。年度计划运营里程应保持相对固定,如因不可抗力等确需调整,必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年计划运营总里程二X单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单车单班行驶里程X单车日计划班次X年计划行驶天数X该线路车辆数)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年各项规制成本指标,结合财务核算和明晰分类要求,规范如下测算口径,将其费用(包括备用车辆折旧、保险按运营车辆价款权重)分摊到各线路中去。(一)公交驾驶员薪酬。按国家规定和公交企业现行政策核定,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和三项费用支出(含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中:1 .在“定员定岗定薪方案”中,驾驶员人车比按151核定,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人车比按0.6:1控制。2 .驾驶员工资按照本年度一季度实发平均月工资X12个月计入规制成本(奖金、福利除外),并按1.05予以规范,2年以上一次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o3 .社会保险费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定员定岗定薪”方案中的规定人数,按照社保基数依法核定,所缴纳的费用据实列入规制成本。4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这三项经费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近三年实际发生支出占工资总额费率核定,但分别不得高于工资总额的8%、2%、2%o(二)公交车辆能耗费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车辆的能源消耗,包括柴油、天然气和电力等。1 .百公里能耗测定。应当对每条线路的每种型号车辆分别至少抽两辆车对百公里能耗情况进行实测(算术平均),考虑到抽杳测定能耗对驾驶人员驾驶因素的影响,百公里能耗乘以系数0.95,同时考虑到每年6月至9月和11月至次年2月为空调开放期,百公里能耗再上浮5%为核定规制能耗。2 .能耗单价核定。柴油价格按照上年度国家发改部门公布的变动价格(不含税)进行加权平均,考虑到量大招标降价和能耗浮动变化因素,下浮10%-20%,具体下浮比例以接近上年实际能耗价格为准。电费价格按照上年度高峰、平价、低谷电价的1:2:7测算能耗单价,最后结合每条线路每种型号车辆计划行驶里程,加权平均测算出百公里能耗费用(或单公里能耗费用)。能耗测算总费用=Z(各线路各型号营运车辆计划营运里程X核定规制单位能耗×核定规制能耗单价)核定规制单位能耗费用=能耗测算总费用/年计划运营总里程(三)公交车辆折旧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车辆原值(由于残值很低,故暂不考虑净残值)预计使用8年测算折旧。公交车辆折旧费=(各营运车辆原价X车辆年折旧比例)(四)公交车辆保险费。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保险费用包含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车损险、精神损害抚慰险、不计免赔等,所有营运车辆所投保的费用按上年度保额据实核定各类保险费用。(五)公交车保养修理费。包括维修职工薪酬、维修设备折I日、材料费及保养费用等据实核定,即保修费用=维修员工薪酬(同驾驶员薪酬核定方法)+正在使用的未提足折旧的维修设备折旧+近三年其他材料等实际消耗费用,结合运营车辆车价(含国家、省、市购车补贴)计算核定,但总的维修金额占车价比一般不得高于4%。(六)公交车轮胎费用。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依据公共交通企业上年度实际修理费水平,结合购车价格(含国家、省、市购车补贴)计算核定,但其费率一般控制在车辆总价的15%内,且费率控制在7.5元/百公里内。(七)安全生产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安全生产防护、安全设备投入及安全培训等支出,依据上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1.5%提取。(八)管理费用。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而发生的期间费用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薪酬、管理车辆费用、管理设备折旧、驾驶员伙食费和办公费用等。其中:1 .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薪酬同驾驶员薪酬核定方法;2 .管理车辆费用仅指安全部门、运营部门、技术部门、督查部门和点钞部门使用未提足折旧车辆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折旧费、保险费、燃油费和维修检测费等,依据上年度账面折旧费、保险费、燃油费和维修检测费计算核定;3 .管理设备折旧费用,依据使用未提足折旧设备上年账面折旧费计算核定:4 .驾驶员伙食费,指补贴城市公共交通当班驾驶员到自助食堂就餐(早、中、晚三餐)的费用,以每人每天30元计算核定:5 .办公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其他管理费用,依据上年度账面反映的实际费用支出进行逐项分析核定,其中,城市公交占中南办公楼水电费用的60%计算核定。公务接待费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核定。(九)财务费用。依据上年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的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固定、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净值+留抵进项税额-递延收入余额一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