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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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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办法.docx

    关于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风险防控工作,遏制违法开发建设行为,防范项目建设风险,维护购房群众合法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按照“依法履职、分段负责、主动防范”的原则,加强对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货任,化解存量问题,严控新增风险,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第二条成立区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建立整体联动、高效运转的联动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间加强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第三条区住建交运局、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提高对项目规划、建设、环保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定期核查开发单位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是否完善或手续变更是否及时等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四条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核查有关项目农民工工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发放。第五条区财政部门应协调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情况、房屋按揭、预收房款等情况进行汇集,分析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第六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宣传营销行为是否规范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打击误导消费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七条区城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建行为的巡杳,严厉打击改变房屋用途和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等违建行为。第八条对项目规划、建设手续不全的,一经发现,发现部门应及时通知区相关主管部门,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理。区级主管部门无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区人社部门应加大力度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区住建交运局、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I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十一条濮塘镇、各街道(园区)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走访、巡杳力度,重点排查项目有无违规预售、延迟交房、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第十二条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同市直相关部门的对接联系,及时报告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的良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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