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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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docx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对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愿意为人民服务。(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具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届时不够毕业资格,而作为结业者;(二)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三)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突出优良表现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改进者。三、学士学位的审定授予程序为:由各学院依据此规定,先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