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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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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docx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人会议的运作程序,保证合伙人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律师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合伙人会议和临时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二章合伙人会议职权第四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或者罢免本所主任、副主任;(二)修改合伙协议、章程、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等重大规章制度;(三)审议本所发展规划;(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六)审议本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合伙人入伙、评定合伙人级别、决定退伙和除名;(九)决定本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十一)其他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务。第三章合伙人会议的召集第五条定期合伙人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议或本所主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第六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应当出席合伙人会议。第七条本所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的,由合伙人协议或本所章程规定的人召集和主持。第八条召开定期合伙人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和相关文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以公告、短信、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第九条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涉及表决的事项以公告、短信、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出现突发事件,如不紧急处置将会损害本所和合伙人权益的除外。第十条召集人发布召开会议的通知后,会议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的,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十一条对于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参加会议的合伙人代为表决。委托书应当说明委托权限以及该合伙人对于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该授权委托书应当作为合伙人会议记录或档案的附件予以保存。未按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视为弃权。第十二条合伙人有权单独或者联合向合伙人会议提交提案,由会议召集人收集确定。提案应当书面提出,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提案内容与律师事务所职能相关且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律所章程、合伙协议不相抵触;(二)属于合伙人会议职责范围;(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定事项。第十三条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将合伙人提案或部分议题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进行解释并书面说明。提案人对召集人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合伙人会议就召集人决定的合理性单独进行表决,合伙人会议表决认为决定不合理的,应纳入合伙人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合伙人会议对议题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方可召开和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合伙人以人数进行表决时,每人一票;以出资份额进行表决时,按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对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项形成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财产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对本规则第四条第(二)、(九)项形成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财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会议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表决一般情况下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涉及人事等事项的可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第十八条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第十九条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或决议文件,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决议文件上签名。对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合伙人,有权将自己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第二十条合伙人会议如采取网络视频、电话、会签等形式召开的,会后各合伙人对决议内容应当书面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档案予以永久保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年_月_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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