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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2023学年度东安县城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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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2023学年度东安县城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docx

    20222023学年度东安县城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决定2022一一2023学年度继续实行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流政策进行了调整。实施办法如下:一、交流教师的选派1 .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具有二级以上职称(职务)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专教师。2 .人员确定。按照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城区县直学校按照业绩考核成绩择优推荐交流教师;乡镇(街道)学校按照工作需要和实际教学情况选派交流教师。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二、交流教师的管理与考核交流期间,交流教师由接收学校负责管理,与接收学校教师同标准、同系列考核,考核结果在原单位使用(注:城区县直学校下派的交流教师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名额单列,不占接收学校名额;交流到县直学校的乡镇中小学教师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名额不再单列),相关手续由编制单位办理。职称评聘在派出单位进行,由接收单位提供职称评聘的相关证明材料。接收学校校长是交流教师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对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公平性负责,出现问题的,按照两个问责办法予以追究。交流期满,接收学校要将交流教师的表现情况、考核结果,书面报县教育局和派出学校。1.城区县直学校下派的交流教师,业绩考核成绩列接收单位考核单元前五分之三(包括五分之三)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并颁发“城乡交流优秀教师”证书。交流到县直学校的乡镇中小学教师不享受以上待遇。2,城区县直学校下派的交流教师,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合格”、业绩考核成绩列接收单位考核单元五分之三至五分之四(不包括五分之三,包括五分之四)的,颁发“支教学科优秀教师”证书。交流到县直学校的乡镇中小学教师不享受以上待遇。3 .城区县直学校下派的交流教师,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合格”、业绩考核成绩列接收单位考核单元后五分之一的,发放“支教经历”证书。4 .因高中学段选课走班造成了师资力量极度紧缺,所以对高中教师的“支教经历”作如下要求:凡是高中学校教师到农村中学担任初中、高中知识衔接教学工作,每学年教学达到40课时的,视为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年的“支教经历”。5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年完成规定的送教上门任务的,视为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年的“支教经历”。6 .职称聘任时,“城乡交流优秀教师”证书相当于县级踪合荣誉;“支教学科优秀教师”证书相当于县级学科优秀教师;”支教经历”证书只承认支教经历。7 .针对近几年从县直学校到乡镇学校交流的教师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参考援蕊教师的一些做法,对20222023学年到乡镇学校交流的县直学校教师实行加分政策,即在享受本办法第二部分第6条政策不变的前提下,2019年职称竞聘时,在综合计算完职称评聘总分后,对“城乡交流优秀教师”额外加3分,“支教学科优秀教师”额外加2分,有“支教经历”教师额外加1分。此条政策暂时适用于20222023学年度,此前到乡镇学校交流的县直学校教师不享受此条政策。三、有关规定1 .县直学校到农村或相对薄弱学校交流的教师,交流期满考核合格的,方承认其支教经历。2 .交流教师交流期间的编制、职务、待遇不变。县直学校到乡镇(街道)学校交流的教师,县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每月不超过*元。3 .各有关学校要为交流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就餐条件。4 .省、市选派的“三区”支教教师,执行省、市规定的相关待遇,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5 .城乡交流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退回原单位,不承认支教经历,并根据东平县学校校级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东平县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1)未经县教育局批准,脱离教学一线不任课的;(2)对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敷衍塞责、纪律松弛、屡教不改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3)教学成绩下滑幅度较大,学校、家长强烈不满的;(4)工作不负责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的;(5)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身心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6)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犯有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7)2022一一2023学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的除外)。6 .交流期满,交流教师要于2日内回原单位报到,逾期不回原单位报到的按擅自离岗处理。东安县教育局2022年8月1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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