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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辅导员考核评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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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辅导员考核评优管理实施细则.docx

    大学辅导员考核评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校本部专职辅导员的考核评优,使用本细则(不含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正副处级辅导员)。第三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学院考核细则须以学院党委文件形式下发,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下于每年年底开展,考核期限为自然年。第五条考核方式为量化考核,满分IOO分。其中学生评价占30%(原则上评价人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60%),其它考核占70%o考核内容中须包括辅导员工作基本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二)党团和班级建设。(三)学风建设。(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A)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十)真实、及时、准确上报各项信息。(十一)积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辅导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其进行劝进谈话;连续两年被劝进谈话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转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1 .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保持一致。2 .考核原始总分60分以下。3 .考核年度受到党政纪处分。4 .学生评价差,学生评价原始分低于满分的60队5 .经查实,存在各类奖助学金资金截留、挪用等行为。6 .经查实,存在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责任心懈怠等严重影响辅导员队伍形象的师德师风问题。7 .出现责任事故,产生不良影响。第七条由于借调、请假等原因,年度内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从事辅导员工作者,不参与优秀评选,但需学院对其进行工作是否合格的考核。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挂职的专职辅导员,由挂职工作单位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第八条辅导员评优在考核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设置“优秀辅导员标兵”及“优秀辅导员”两项荣誉称号。学院根据当年考核结果排名先后顺序进行申报。学院推荐优秀辅导员评选名额不超过本学院当年参与辅导员考核总人数的20%,当年获评“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将酌情追加优秀辅导员评选名额。优秀辅导员标兵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年全校参与辅导员考核总人数的5%。正、副处级辅导员每年可申报参评“优秀辅导员标兵”,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年全校参与辅导员考核总人数的1%。辅导员数量不足3人的学院,每年可推荐1人申请评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评选确定拟推荐人选。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挂职的专职辅导员参照学院评优规则推荐人选。第九条优秀辅导员标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评选,确定拟推荐人选。第十条优秀辅导员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本校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2 .考核年度工作效果显著,在德、能、勤、绩、廉方面表现优秀。3 .近三年在一般公开发行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或参与校级(含)以上学生工作课题研究,或获得校级(含)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荣誉称号、奖励。4 .考核年度有两项优秀网络文化作品(包括网文,网课等)在校级及以上新媒体平台展播。5 .考核年度所带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未受到违纪处分(学院自报处分不计)。6 .考核年度所带学生无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7 .考核年度所带学生无安全稳定事件。第十一条优秀辅导员标兵需具备优秀辅导员的条件外,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1 .近三年在一般公开发行及以上级别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2 .近三年参与(排名前三)市级(含)以上学生工作课题研究。3 .近三年获得省级(含)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荣誉称号、奖励。4 .考核年度有两项优秀网络文化作品(包括网文,网课等)在省级及以上新媒体平台展播。5 .考核年度所主持或参与的辅导员工作室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6 .考核年度在学风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第十二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拟推荐的优秀辅导员和优秀辅导员标兵名单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第十三条学校对优秀辅导员和优秀辅导员标兵予以表彰。第十四条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工作满一年的兼职辅导员可以参评优秀兼职辅导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组织评选。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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