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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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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docx

    XX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全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二、总体目标(一)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不能配备进口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辆,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外,原则上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优先购买纳入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新能源汽车。(二)完善运行保障制度机关事务中心为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三、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本方案所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及其他公共机构。(二)车型范围本方案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等。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可选用纯电动汽车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三)应用范围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优先选购新能源汽车;有特殊工作要求,且现有纯电动车无法满足需求,可以采购插电混动车或增程式电动车;一般情况下,公车全部采购纯电动车。四、主要措施(一)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1 .编制管理。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备,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一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于每年12月底将来年计划数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编制配备或更新批文,批文中应明确购车资金来源、拟购车辆的厂牌型号、价格、排气量等信息;二是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2 .比例统筹。自2022年元月起,我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除因特殊环境和工作性质外,严格按比例选用新能源汽车。3 .经费安排。财政全额或财政部分保障经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其他主体自行负担。4 .计价标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其中,轿车不得超过18万元;商务车不得超过25万元;越野车不得超过30万元;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车辆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5 .严格管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使用插电混动车或增程式电动车,使用单位须制定完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尽量使用电能源,减少使用燃油能源。租赁车辆公务出行,应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二)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1 .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应利用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提高充电设施利用率,推动建设一批“充电服务示范单位二2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使用纯电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新能源汽车,按照“一车一桩”的充电设施建设,同时安装专用电表,定期统计能耗。(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1 .运维费用核定。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2 .电能保障利用。供电企业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工作,引导车辆单位或个人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做好自建充电设施供电保障工作。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机关工作人员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二)明确责任。区机关事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国资中心统筹协调全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指导、监督工作。(三)监督考核。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买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考核范围,对未达到新增和更新新能源汽车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求有关领导责任。(四)政策运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最新政策适时调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五)有序推进。自2022年开始,各相关单位应当按年度分别统计汇总上一年度本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情况、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等情况,于2月底前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六)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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