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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关于明确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办理程序的通知(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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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关于明确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办理程序的通知(解读).docx

    为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严守生蔡、全底线,近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联合印发通知,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亦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明确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但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办理程序.01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一.适用情形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原住民和其他合法权士、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e: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符合相应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穿跨越方式经过生态保护红线等不涉及新:r,增建设用地、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匚家重大项目。,市级及以上立项的:一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应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认定或论证工作。,N市级以下立项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开展认定或论证工作。书面论证所涉生态保护红线具体类型的市、县级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工作.五.办理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说明"或"不可避让论证报告"至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组织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具体类型的市、县级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共同参加认定或论证工作,形成认定或论证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认定或论证报告,形成认定意见或论证报告上报稿。牵头单位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文请示,随文附认定意见或论证报告以及修改落实情况等。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1ff1.六.报告内容3.对生态功能的影响评价(项目在建设、运行等不同阶段生态功能影响评价、项目生态补偿提升措施以及论证结论).02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一.适用情形:©,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在符告耻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二查询方式对可能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属地县级市(区)资源规划局(分局)直询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类型、面积。/三.分类管理j±'市级及以上立项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¾F会同相应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论证工作。、一;除市级以下立项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开展论证工作。所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具体类型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接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菅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好业务技术指导工作.五.办理流程,公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论证报告"至牵头单位。荤头单位组织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人域具体类型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G共同参加,由论证牵头单位出具论'D证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论证意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3.对生态功能的影响评价(项目在建设、运行等不同阶段生态功能影响评价、项目生态补偿提升措施以及论证产论)03建设项目同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按就高原则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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