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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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梅江区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有效处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闲置土地,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梅江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指导思想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取向、平等协商、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闲置土地监管,促进城乡土地资源有序流动和高效集约配置,激活和释放产业发展新动能新空间,切实提高产业承载力和产业用地整体利用水平,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二、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未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权属转移,权利人超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未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处置方式、实施程序参照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执行。四、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立项及信用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闲置土地收回的费用预算及经费保障。国家税务局梅江分局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审批等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五、附则(一)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负责解释。(二)特殊项目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视其重要程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三)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参照本细则实施。(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如试行期间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按新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