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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年假未休补偿是怎么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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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年假未休补偿是怎么规定.docx

    最新年假未休补偿是怎么规定最新年假未休补偿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根据工作时间年限而有所不同。对于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1.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条件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应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2 .根据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应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指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3 .根据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的方式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但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支付。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多于折算应休的,不再扣回。如果职工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不休年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三倍的年假工资。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不同,年休假天数也有所不同:1-10年5天/O-20年10天,20年及以上15天。新进用人单位且新入职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应按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此外,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O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1、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2、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3、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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