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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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讨论稿).docx
赤峰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讨论稿)笫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的积极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注册地在我市,以及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依法纳税的企业。笫三条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及额度:(一)企业与券商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并取得内蒙古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给予700万元奖励。(二)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三)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现首次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四)企业经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天骏板挂牌培育,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并获得受理的,每报备1家,给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10万元奖励。(五)外埠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一次性给予100o万元奖励。笫四条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由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赤峰市人民政府审定。笫五条以上奖励资金的审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笫六条上述专项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兑现。赤峰市财政局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奖励办法。笫七条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奖励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第八条本办法由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原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