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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某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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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某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docx

    2024年某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一、补贴范围和对象(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明确补贴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业农村、经管、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实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4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5 .经政府认定,对抛荒达某年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如某某年度抛荒的,取消某某年补贴资格)。6 .经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7 .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如种树和发展果、茶等)。二、补贴资金分配(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原则上每年某月某某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二)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三、补贴面积核定(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将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某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于某月某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县农村经济管理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四、补贴资金发放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一)资金分解。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某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于某月某某日之前向县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某某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某某某号)精神,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一卡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卡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补贴资金划入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某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卡通”注明“耕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并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卡通二农户补办的“一卡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五、职责分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农业农村、经管、财政、自然资源、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度。(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面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二)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核定的抛荒某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确权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耕地面积;提供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依法确定县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五)银监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六)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六、政策宣传与监管(一)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信息公示。(二)设立咨询电话(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农业农村、经管、财政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与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级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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