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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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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5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根据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若干政策(东发改(2023)225号)第二章第(八)条、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申报对象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东莞市,经营场所在松山湖功能区、滨海湾新区、万江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塘厦镇及等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非财政资金投入超过50%的机构。二、申报条件(一)主要为相关单位提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测试验证、检验检测、中试制造等任一项或多项平台服务,并且已被认定为市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平台。(二)申报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三)拥有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其中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且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四)具备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场地集中连片;(五)用于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软、硬件设备原值不少于1500万元;(六)平台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验收,正式投入运营。(七)申报单位未获得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资助标准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采取事后资助形式。(一)首次认定为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后,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给予资助。(二)根据平台后期建设运营情况,鼓励平台扩大建设和投入,每年可新建扩建。按照不超过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三)上述补助针对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本项资金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确定最终资助金额,资金用完即止。四、申报程序平台专项资金申报采取“先认定,后申报“工作办法。平台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8-9月组织认定,在项目通过核查、完成验收后,由市发改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在完成认定程序后,申报单位方可开展资金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发布为准。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具体为:(一)网上申报。关注市发展改革局每年发布的申报文件,通过东莞市线上平台进行申报。申报登陆东莞市“企莞家。系统地址(二)材料初审。申报单位所属镇街(园区)经发部门或承办职能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在线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材料形式和资格审查。申报单位通过在线审核后,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装订成册并提交初审部门,由其在申报表格的镇街(园区)审核意见栏中盖章确认,确认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局。(三)组织审查。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和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可视情况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对于首次认定为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的,需开展现场核查。(四)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将对申报情况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五)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五、申报材料(一)认定材料1 .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认定申请报告;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 .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二)申报材料1 .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平台资助申请表;2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3 .公共服务平台或产业创新平台认定文件;4 .公共服务平台或产业创新平台章程、团队人员学历、职称材料;5 .租用场地、购置设备的相关合同、转账流水记录、发票;6 .公共服务平台或产业创新平台运营提供服务的相关合同、转账流水记录、发票;7 .项目土建工程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项目投资的相关材料(含发票、支出凭证等);8 .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9 .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六、监督检查(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以及镇街(园区)经发部门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三)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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