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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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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助力灵活就业人员安居优居,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第三条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愿缴存、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设立个人账户。第五条缴存人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第二章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第七条账户设立(一)缴存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应未在全国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销户。(二)缴存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力、APP等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或便民服务网点线下办理。如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工行或建行银行卡并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签订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委托收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三)缴存人到单位就业,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或便民服务网点办理办理个人账户的变更手续,办理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第八条个人信息变更缴存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或便民服务网点(仅限工行、建行)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第三章缴款第九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方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第十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对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标准的缴存基数,个人未申请调整的,由公积金中心自行调整至限额标准。第十一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24%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第十二条缴存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置等内容。第十三条缴存人应按照协议按月、提前足额将缴存额存入公积金中心绑定银行卡内;扣款成功后及时计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连续欠缴3个月的,自动停缴。停缴后申请再缴存的,应向公积金中心重新办理缴存手续。第四章缴存计息第十四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第五章账户管理与转移第十五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资金运行管理,但允许自由销户、账户转移(账户被冻结或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其他使用政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业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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