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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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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湖北省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科学精准有效实施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规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承包经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其审查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开展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置于包含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要求以办学(办园)许可证载明的主体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依法取得与所承包学校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三年以上餐饮服务或餐饮服务管理经历,履行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合同或协议约定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经营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管理,是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行业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依托“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的量化等级,“一企一档”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的量化等级结果,只作为监督管理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对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社会信用评价。第四条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对下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应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第五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二章信息归集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鄂食安”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全面归集、整合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及时、准确地征集、录入从行政许可到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稽查办案和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等涉及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信息。第七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主体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监督管理信息O(一)相关主体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信息;(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亮牌督办、责任约谈与整改,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等信用信息;(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社会监督、媒体曝光,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等信息。上述社会监督信息,经市场监管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可记入信用档案;(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纳入的信息。第八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采取“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归集。已纳入“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原则上自动归集生成。未纳入“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通过线下采集的方式进行归集。第三章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管理第九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其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的量化等级,并结合联合奖惩情况实施动态调整。静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主体信息、承包经营行为,以及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供餐规模和经营餐饮食品种类等情况;动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亮牌督办、责任约谈与整改等确定的经营条件保持、操作加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基础属性信息、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第十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进行。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最高分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最高分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最高分为20分。在依托“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自动形成量化等级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奖惩情况进行加减动态调整得出量化评定总分值,总分值越高对应的信用风险越高。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将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4个等级。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总分值为030(含)分的,评定结果为A级风险;为3045(含)分的,评定结果为B级风险;为45-60(含)分的,评定结果为C级风险;60分以上的,评定结果为D级风险。第十一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信息、承包经营行为,以及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供餐规模和经营餐饮食品种类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静态风险因素,按照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1)赋分要求,进行量化打分,最高分为40分。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加工制作不同风险等级餐饮食品的,应按照风险等级较高的餐饮食品种类确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第十二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亮牌督办、责任约谈及整改以及从业人员变动等:(一)经营状况包括:经营条件保持、操作加工过程控制、经营模式、保障人群规模等的动态变化所致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供餐规模不匹配的经营状况;(二)监督检查包括:在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重点项和一般项的不符合情况;(三)监督抽检包括:在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情况等;(四)行政处罚包括: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五)亮牌督办和责任约谈包括: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受到市场监管等部门亮牌督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任约谈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六)从业人员变动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变动情况;(七)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管等部门规定纳入的其他风险因素情况。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动态风险因素,按照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2)赋分要求,进行量化打分。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的,实行累计加分,最高分为40分。第十三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已嵌入“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的分类结果,具体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第十四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作如下调整:(一)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减10分,获得市(州)级政府质量奖的,减8分,均获得的以最高奖项计算;(二)获得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项及以上认证的,减6分;(三)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实现操作加工过程问题自动发现、自动研判、自动跟踪、自动反馈等智能化管理实效的,减10分;(四)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减5分。第十五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采取年度确定和月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一)年度确定。以每年度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确定年度(以下简称等级确定年度),根据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情况,各市(州入县(市、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二)月度动态调整。在一个等级确定年度内,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用信用风险分值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当月及时调整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第十六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在一个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直接定为D级:(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连续出现3批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三)累计两次因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四)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五)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第十七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在一个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评定结果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一)出现2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二)拒绝、逃避、阻挠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市场监管等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八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由信息化系统自动计算生成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结果,形成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确定表(详见附件3卜第十九条各市(州1县(市、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已嵌入“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采集表(附件4)要求,完成评定年度内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的采集。首次填写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采集表,应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传“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第二十条市场监管等部门采集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所承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和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确定材料应纳入信用档案。第四章分类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综合考虑食品季节性风险、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的监管,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和随机抽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为A或B的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二)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为C的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三)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量化等级为D的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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